公司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07-09-29 00:00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6]23號),證券投資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準則。
根據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經與相關托管銀行協商一致,決定對旗下管理的金泰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500001)、金鑫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500011)、金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184703)、國泰金鷹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1)、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包括兩只子基金:國泰金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2;國泰金龍行業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3)、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5)、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519021)、國泰金牛創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10)、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7)、國泰金象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6)、國泰金鹿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8)、以及國泰金鵬藍籌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20009)基金合同中的 “基金資產估值”等部分進行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對金泰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五條“基金資產估值”內容修改如下: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于配股價,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金鑫證券投資基金、金盛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對金鑫證券投資基金、金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五條“基金資產估值”內容修改如下:
基金資產的估值部分: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
(3) 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對基金合同中第十七條“基金收益與分配”部分修改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三)國泰金鷹增長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對國泰金鷹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五條“基金資產估值”內容修改如下:
一、基金資產估值方法條款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發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③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該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④ 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進行估值:
A、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低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應采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作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
B、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條確定的估值價格高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時,應按下列公式確定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
FV=C+(P-C)×(Dl-Dr)/Dl (FV為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值;C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權益業務導致市場價格除權時,應于除權日對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應調整);P為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Dl為該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Dr為估值日剩余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的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后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凈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凈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凈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凈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意見并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及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權證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盤價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證,以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資產支持證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意見并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及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5、其他資產的估值方法
其他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認為上述估值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各因素的基礎上,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二、基金估值的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及負債。”
三、基金估值的特殊情形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四)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對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四條“基金資產估值”、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八條“基金資產估值”內容修改如下: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
(3) 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對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六條、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二十條基金“收益與分配”部分內容修改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五)國泰金牛創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協商一致,對國泰金牛創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條基金資產估值中的“四.估值方法”內容修改如下: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 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包括配股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協商一致,對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五條“基金資產估值”內容修改如下: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額凈值,基金帳面份額凈值始終保持為1.00元。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攤銷,每日計提收益或損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1、本基金目前投資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購協議(封閉式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債券、貼現券購買時采用實際支付價款(包含交易費用)確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買斷式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所產生的利息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回購期間對涉及的金融資產根據其資產的性質進行相應的估值。回購期滿時,若雙方都能履約,則按協議進行交割。若融資業務到期無法履約,則繼續持有現金資產,實際持有的相關資產按其性質進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視同債券,購買時采用實際支付價款(包含交易費用)確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規定的方法為基金財產進行了估值,仍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3、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定期測試所采用的其他可參考公允價值指標確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最新規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適用影子定價法對估值對象進行調整時,調整差額于當日計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凈值可能產生相應的波動。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變動,基金管理人將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對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銀行存款、各類有價證券和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等資產。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管理人確認已經發生估值錯誤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并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國泰金象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鹿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鵬藍籌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對國泰金象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六條、國泰金鹿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九條、國泰金鵬藍籌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七條“基金資產估值”內容修改如下: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按基金估值后確定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個交易日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且處于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權證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類同權證處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其他資產的估值方法
其他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行業約定進行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三位(含第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5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八)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
經與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對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第十八條“基金資產估值”內容修改如下:
(一)估值日
本系列基金的估值日為本系列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證,以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資產支持證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根據行業協會指導的處理標準或意見并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及收益率曲線等因素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系列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系列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以上修改內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自公告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9日